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稍有松懈就可能反弹扩散,必须建立健全常态化防控措施。各地要切实增强打持久战的思想认识,深入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在落实好现行有效防控措施基础上,着力解决瞒报疫情、调运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全面提高生猪全产业链风险闭环管理水平,重点强化十二项工作措施。
一、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和场点入场采样检测。农业农村部制定科学的入场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对生猪调出大县、规模猪场和其他高风险区域进行入场采样检测。落实到人到场监督责任制,做好入场抽样检测。对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测,对年出栏500—2000头的规模猪场随机抽样检测。
二、建立疫情分片包村包场排查工作机制。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非洲猪瘟疫情实施包村包场监测排查,确保不漏一场一户。逐村逐场明确排查责任人,建立排查对象清单和工作任务台账,发现异常情况即时上报。养殖场户要明确排查报告员,每天向包村包场责任人报告生猪存栏、发病、死亡及检出阳性等情况。对不按要求报告或弄虚作假的,列为重点监控场户,其生猪出栏报检时要求加附第三方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地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成立相应专班,负责统筹协调疫情排查报告。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抓紧组织实施本省份动物防疫专员特聘计划,力争8月底前在全国498个生猪调出大县先配齐1万人的队伍,努力做到一个乡镇特聘一名动物防疫专员。
三、完善疫情报告奖惩机制。基层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及时报告、果断处置疫情是成绩,不得追责,绩效考核还应当加分。要推广一些地方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及时奖励的好做法,对疫情报告、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明确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等情形认定标准,对生产经营主体瞒报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瞒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的,从严追责;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从重处罚并予以通报。
四、规范自检阳性处置。养殖场户自检发现阳性的,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经复核确认为阳性且生猪无异常死亡的,按阳性场点处置,不按疫情对待,可精准扑杀、定点清除,只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其余猪群隔离观察无异常且检测阴性后,可正常饲养。及时报告检测阳性的,扑杀生猪给予补助;不及时报告的,不予补助,并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五、健全疫情有奖举报制度。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制度,及时核查举报线索,查实的及时兑现奖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有奖举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有关情况按月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瞒报、谎报、迟报疫情和检测阳性信息,以及售卖屠宰病死猪、违规调运生猪、逃避检疫监管的生产经营主体纳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特别是对恶意抛售染疫生猪的,一律顶格处罚,坚决追究有关主体的责任并通报。
七、加强养殖场户风险警示。建立养殖场户风险预警机制,根据疫情形势、生产安排、市场变化等因素,广泛运用讲座、视频、短信、微信、挂图等多种形式,加强生产和疫情风险警示。特别要提醒养殖场户不要引进价格异常便宜的生猪,不要采购没有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未备案、无耳标或耳标不全的生猪;生猪进场后,严格执行隔离检疫。地方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动态监测,密切关注生猪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数量异常等情况,及时调查核实。
八、严格生猪出栏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履职尽责,督促养殖场户依法申报检疫。出栏生猪每批次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认真查验生猪健康状况、牲畜耳标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确保运出生猪证物相符。出具检疫证后,要及时上传共享,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可在线查验。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行为,对于个别“隔山开证”、开假证的“害群之马”,坚决清除出队伍。
九、强化运输车辆备案和收购贩运管理。严格执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未备案的不得运猪;实施动态管理,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调运的,立即取消备案。严厉打击使用未备案车辆运猪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对生猪进行检测,未检出阳性的就近屠宰,检出阳性的就地无害化处理并不给予补助。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对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检出阳性的,暂停备案;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消备案。要求生猪调出大县建设洗消中心,建立健全车辆洗消管理制度。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生猪运输车辆标准。加强对生猪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强化信息化动态管理。
十、强化屠宰环节风险管控。开展屠宰环节“两项制度”执行情况“回头查”,确保足额配备官方兽医,批批检测非洲猪瘟,实现全覆盖。建立完善追溯制度,查清问题猪的来源。建立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日报告制度,要求驻场官方兽医每天报告屠宰检疫、非洲猪瘟自检、阳性处置等情况,对驻场官方兽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建立飞行检查制度和定期抽检制度,对自检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检测弄虚作假、检出阳性不报告不处置的,关停整改15天,情节严重的取缔生产经营资格。
十一、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风险管控。督促从事病死猪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健全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猪来源、数量、处理量等信息,每天上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要求无害化处理厂定期采样送检,调查检测阳性样品来源。
十二、继续推进分区防控。总结中南区试点经验,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2020年在北部区和东部区推进分区防控,建立区域内防控信息共享、突发疫情协同处置、疫情监测排查等制度。从2021年4月1日起,逐步限制活猪调运,除种猪仔猪外,其他活猪原则上不出大区,出大区的活猪必须按规定抽检合格后,经指定路线“点对点”调运。指导养猪场分阶段开展非洲猪瘟净化,创建无疫小区,提升综合防控能力。
政策解读: 强化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 确保疫情不反弹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就《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答记者问
日前,应对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按照常态化防控新要求,印发了《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明确了12项强化措施。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如何?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指引》?
答:抓好非洲猪瘟防控,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事关今明年生猪生产恢复目标能否如期实现。目前,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非洲猪瘟防控阻击战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今年以来,各地报告疫情数量、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农业农村部受理的疫情举报数量等也呈下降趋势,没有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生猪生产恢复势头良好。应该说,在我们这样一个养殖体量巨大、中小养殖场户众多、养殖环境复杂的生猪大国,防控工作能取得这样的成绩很不容易。但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当前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从各地反映和我们调度的情况看,有几个突出问题,一是病毒污染面较大,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稍有松懈就可能反弹扩散。二是生猪生产加快恢复和境外疫情高发,仔猪、种猪调运频繁,增大了疫情反弹的风险。三是今年发生的13起家猪疫情,全部是在调入地或运输途中查获的,但根子在调出地,反映出一些地方防控措施落得不实,存在监管漏洞。农业农村部专项调查发现,在生猪养殖、运输、屠宰、交易等环节都有非洲猪瘟病毒检出,特别是在野猪样品中也有检出,说明非洲猪瘟病毒已在我国定殖,控制和根除难度极大。针对非洲猪瘟防控新形势,农业农村部及时调整优化防控策略,建立常态化防控机制,出台了这个《指引》,指导各地充分发挥应对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作用,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毫不松懈抓好常态化防控,确保疫情不反弹,维护生猪生产恢复的向好势头。
问:《指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请您简要介绍一下。
答:《指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重点强化了三个方面、12项措施。
第一方面包括前6项措施,重点解决入场采样检测、疫情排查、疫情报告、阳性处置、有奖举报和建立黑名单制度等问题。对如何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和场点入场采样检测提出要求。建立分片包村包场疫情排查机制,落实好动物防疫专员特聘计划。明确基层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及时报告、果断处置疫情是成绩,不得追责,绩效考核还应当加分。细化了养殖场户自检阳性的处置要求。进一步健全疫情有奖举报制度,要求及时核查、兑现奖励。建立黑名单制度,明确将瞒报、谎报、迟报疫情和检测阳性信息,以及相关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主体纳入黑名单。
第二方面包括第7项到第11项,共5项措施,聚焦生猪养殖、出栏、运输、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等关键环节监管。加强养殖场户风险警示,及时核查生猪生产、交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异常情况。重申到场检疫要求,不得“隔山开证”。严格执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加强对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开展屠宰环节“两项制度”执行情况“回头查”,建立健全抽检、追溯和飞行检查制度。加强无害化处理环节管控,完善工作台账,并定期采样送检。
第三方面是一项长期措施,主要明确了推进分区防控的要求,提出进一步扩大分区防控试点范围,初步考虑从明年4月1日起试点大区逐步限制生猪调运。
问:《指引》提到,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和场点入场采样检测,请问具体如何实施?
答:对重点区域和场点实地开展采样检测,是我们掌握病原污染情况的重要手段,是准确研判疫情形势的重要依据。为摸清病原污染底数,我们将组织对498个生猪调出大县、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其他高风险区域进行入场采样检测。今年,各省先对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测,对年出栏500-2000头的规模猪场随机抽样检测。我们要求县乡畜牧兽医机构人员落实到人到场责任制,入场开展采样检测。养殖场户要主动配合防疫人员做好采样检测工作,对不配合的,将依据《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罚。
问:如何建立疫情分片包村包场排查机制?排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后,我们及时建立了疫情排查机制和防控日报告制度。为适应常态化防控要求,我们借鉴新冠肺炎疫情网格化管理经验,进一步细化明确责任,建立了分片包村包场排查机制。每个包片责任人都要建立详细的排查台账,做到心中有数,每个责任人和所负责的区域要相对固定,便于及时掌握情况。每个养殖场户都要明确排查报告员,每天向包片责任人报告情况。一旦发现不按要求报告或弄虚作假的,对其生猪出栏报检时,要求必须加附第三方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不给出具检疫证明。目的就是希望养猪场户认真排查、及时报告。
问:养殖场户自检发现阳性,是不是按疫情对待?具体怎么处置?
答:自检阳性是指从临床正常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经复核为自检阳性的,不按疫情对待,按阳性场点处置,并根据养猪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处置措施。对生物安全水平较高、隔离条件较好的规模猪场,可精准扑杀、定点清除、隔离消杀。养殖场户自检发现阳性后,要及时报告。按要求报告的,扑杀生猪给予补助;不及时报告的,不但不予补助,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问:为加强屠宰环节监管,《指引》要求开展“两项制度”落实情况“回头查”,同时建立追溯、抽检和飞行检查等制度,请问具体如何实施?
答:强化屠宰环节管控,对切断非洲猪瘟传播链条至关重要。按照《指引》要求,我们将从以下三方面加强监管。一是开展“两项制度”执行情况“回头查”。在去年工作基础上,要求省、市两级畜牧兽医部门按照“分级实施、全覆盖”的原则,对所有生猪屠宰企业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官方兽医派驻及履职尽责情况再进行一次核查。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对去年飞行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再进行检查,并通报结果。二是建立检测日报告制度和监测制度。要求驻场官方兽医每天报告屠宰检疫、非洲猪瘟自检、阳性处置等情况,省级畜牧兽医部门汇总后定期报送农业农村部。将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抽检纳入全国监测计划,对发现的阳性样品,开展溯源追踪,倒查养殖企业,按规定进行处置、处罚和通报。三是加大飞行检查力度。省、市两级畜牧兽医部门按照“双随机、年内全覆盖”的要求,分别负责检查不同规模的屠宰企业。对飞行检查发现自检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一律关停整改15天,对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取缔生产经营资格。近期农业农村部将对重点区域的生猪屠宰企业开展飞行检查。
问:您刚才提到,生猪调运特别是违规调运是疫情传播的重要风险,请问下一步如何加强车辆备案和收购贩运管理?
答:近期发生的疫情,大多数涉及猪贩子倒卖贩运未经检疫的生猪,使用未备案车辆运输。针对这些问题,下一步,我们将联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开展“百日专项打击行动”,加强运输环节监管。一是严禁使用未备案车辆运输生猪,对已备案的车辆实施动态管理,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的,立即取消车辆备案,绝不姑息。二是完善生猪运输车辆信息化管理,便于产地检疫、调运监管等环节核查备案信息。三是加强对生猪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的管理,督促其依法依规从业。
问:《指引》提出从明年4月1日起试点大区逐步限制生猪调运,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这方面的要求。
答:实施分区防控是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的有效措施,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已被国内外实践反复证明。为防控非洲猪瘟,我们从2019年年初开始,在中南6省区试点开展分区防控,已建立了区域协调机制,统一推进非洲猪瘟防控、统一协调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统一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从2019年11月30日起,除种猪、仔猪和“点对点”调运生猪外,禁止中南区外的活猪调入。目前这项政策已经实施半年多了,区域内疫情形势总体平稳,生猪及猪肉价格没有因此出现异常波动,说明前期的区域划分是科学的,政策措施是有效的。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总结中南区试点经验,今年还要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将在北部区和东部区推进分区防控,建立区域内防控信息共享、突发疫情协同处置、疫情排查等制度。初步考虑,从明年4月1日起逐步限制试点区域生猪调运,有关省份和企业要提前谋划政策设计和产业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