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建立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川农〔2019〕153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四个最严”要求,加快推进饲料兽药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饲料兽药产品供给质量,保障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以下简称“两个名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两个名单”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饲料兽药质量安全形势总体较好,产品质量合格率始终保持在98%以上,但饲料生产中超量、超范围使用药物和添加剂,使用低质有毒原料等问题时有发生;兽药生产中非法添加、假劣兽药等问题依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建立“两个名单”制度,形成失信受损的约束机制,促进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增强自律,倒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震慑力度,及时消除行业质量安全隐患,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不断增强政府和企业的社会公信力。
二、“两个名单”的判定原则和惩戒措施
(一)判定原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1.违反国家限制性规定生产,且情节严重的;
2.使用国家规定目录之外的原料生产饲料,且情节严重的;
3.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4.在生产环节,部、省抽检产品严重不合格或部、省连续两年抽检均有不合格产品的;
5.在生产环节,一年之内同一产品2次以上(含2次)抽检不合格的;一年之内企业产品抽检1次不合格的,予以警示备案,一年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质量抽检产品不合格的,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6.在经营和使用环节抽检产品不合格的标称生产企业,一年内跟踪抽检2次以上(含2次)不合格的;一年之内企业产品跟踪抽检1次不合格的,予以警示备案,一年后两年内再次发生跟踪抽检不合格的,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7.执法检查中,发现未按《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情节严重,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
8.列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控名单的;
9.无故拒绝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检的;
10.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对列入饲料兽药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企业,在监控期间再次出现判定原则规定情形的;
2.三年内,2次以上(含2次)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
3.违反国家禁用规定生产,且情节严重的;
4.假冒、伪造、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
5.无证生产的,或者生产假、劣饲料兽药被吊销生产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或者因生产假、劣饲料兽药引发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
6.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
7.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或暴力抵抗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转移查封扣押物品,情节严重的;
8.被农业农村部通报列为非法生产企业的;
9.因饲料兽药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惩戒措施
对列入“两个名单”的生产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由省农业农村厅约谈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当地市、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约谈。
2.按照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和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依法按上限从重处罚。
3.对列入“两个名单”的生产企业,农业农村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所有行政许可申请进行严格检查和复查,以确保产品质量。
4.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农业农村厅将商请税务部门取消该企业当年度申请免征增值税资格;商请省发展改革委列入四川省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对因生产假饲料和假兽药而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农业农村厅将协调有关部门给予严惩。
6.对列入饲料兽药黑名单且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农业农村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受理该企业所有行政许可申请,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该行业工作;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两个名单”的认定和解除程序
(一)认定
农业农村厅根据“两个名单”的判定原则,确定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出具《四川省饲料兽药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认定表》(附件1),由市(州)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送达涉事企业。涉事企业有异议的,在认定表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农村厅提出书面申请。农业农村厅定期在官方网站公布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关信息。
(二)解除
列入“两个名单”的企业,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可向县(市、区)、市(州)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提出解除“两个名单”申请(附件2),同时附具相关材料。县(市、区)、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监管人员到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初步检查核实,结合监控情况提出是否同意解除的意见上报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收到申请后,组织检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检查核实通过的,予以解除;未通过的,不予解除。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解除时只能解除到重点监控名单,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解除重点监控名单申请。符合终身行业禁入情形的,黑名单不予解除。解除名单在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四、实施“两个名单”制度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日常管理。市(州)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兽药“两个名单”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监管,建立重点监管档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监督抽检频次,每季度对该企业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和抽检,并将相关情况报农业农村厅。
(二)加强宣传贯彻。市(州)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及时将“两个名单”制度的有关规定传达到每一家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进一步强化企业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督促其加强自身管理。
(三)加强监督举报。市(州)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滥用职权故意损害涉事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瞒报、谎报相关信息。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兽药饲料“两个名单”的企业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农业农村部门举报。
(四)特别说明事项。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制度施行后,各项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按照修改或调整后的执行。
附件:1.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认定表
2.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解除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申请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2月24日
关于建立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附件1-2.docx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建立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川农【2019】153号).pdf